蓝深环保: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
蓝深环保资讯
2023-07-21 15: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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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7-2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京天股字(2023)第 127-2 号
致: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就本次申请挂牌出具“京天股字(2023)第 127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3)第 127 号-1”《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2023 年 6 月 13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公司本次
申请挂牌出具了《关于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现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作为《法律意见》和《补充法律意见(一)》的补充,本所对本次申请挂牌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和《补充法律意见(一)》中的表述,本所在《法律意见》中的释义、发表的声明事项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和《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和《补充法律意见(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一、 审核问询问题 1:关于环保合规性...... 4
二、 审核问询问题 2:其他事项...... 14

一、 审核问询问题 1:关于环保合规性

公开转让说明书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1)云霄县 BOT 项目共计 173 个站
点已分批次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工作,云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参与各批次站点验收确认,目前云霄县 BOT 项目正在办理项目整体的环评验收,待环评验收办理完成后将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登记;(2)常山BOT 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和环保验收,正在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登记。
请公司:(1)补充说明公司及子公司云霄桑德所属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是否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单;(2)补充说明云霄县 BOT 项目、常山 BOT 项目是否系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建设进度履行环评验收程序,是否存在未按照建设进度履行环评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形,如是,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上述项目完成环评验收的预计时点、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有效性;(3)补充说明云霄县 BOT 项目、常山 BOT项目是否系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建设进度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登记,是否存在未按照建设进度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登记即投入使用的情形,如是,投入使用期间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按规定处理污染物、是否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有效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公司排污、环评验收等手续的办理情况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规定。

回复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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