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2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127号
致: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目 录...... 3
释 义...... 4
声 明...... 7
一、 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8
二、 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9
三、 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9
四、 公司的设立...... 14
五、 公司的独立性...... 17
六、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9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25
八、 公司的业务...... 36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9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55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70
十二、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84
十三、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85
十四、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86
十五、 公司的税务...... 88
十六、 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94
十七、 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违法行为 ...... 98
十八、 主办券商...... 98
十九、 结论意见...... 98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蓝深环保、公司 指 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蓝深有限 指 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名称为福州
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
泉州市国资委 指 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泉州水务集团 指 泉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海丝环保 指 海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蓝深优势 指 蓝深优势(泉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蓝深 指 北京蓝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海南蓝深 指 海南蓝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蓝联科供应链 指 福建蓝联科供应链有限公司
永春绿地 指 永春县绿地水务有限公司
福建绿地 指 福建绿地水务有限公司
泉州兴源 指 泉州兴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云霄桑德 指 云霄桑德水务有限公司
蓝深环保研究院 指 泉州蓝深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阳蓝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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