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2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3)第 127-1 号
致: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就本次申请挂牌出具“京天股字(2023)第 127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2023 年 5 月 16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公司本次
申请挂牌出具了《关于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现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作为《法律意见》的补充,本所对本次申请挂牌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中的表述,本所在《法律意见》中的释义、发表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
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一、 审核问询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4
二、 审核问询问题 2:关于子公司...... 16
三、 审核问询问题 3:关于业务合规性...... 35
四、 审核问询问题 4:关于同业竞争...... 58
五、 审核问询问题 5:关于二次申报...... 81
六、 审核问询问题 9:关于其他说明和披露问题...... 89
七、 审核问询其他问题...... 105
一、 审核问询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1)2015 年 4 月,兰强、林洪全分别将其持有的 10%、
15%的股权转让给西藏莱瑟;林洪全将其持有的 15%股权转让给大全投资;2016
年 3 月,公司增资引入新股东中融泰、西藏若水、北京朗净;2018 年 7 月,上
述机构股东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海丝环保;(2)海丝环保、泉州广播电视台分别
于 2018 年 7 月、2020 年 3 月增资入股公司;(3)泉州市国资委通过泉州水务集
团分别持有海丝环保 100%的股权和蓝深优势 80.50%的股权。
请公司补充说明:(1)西藏莱瑟等 5 名机构股东投资公司是否签订特殊投资条款,如是,补充披露条款的具体内容、是否属于《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定的应予清理情形、是否已经触发及履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2)海丝环保、泉州广播电视台历次股权变动是否需要并履行批复、评估、备案等国资管理程序,泉州水务集团作为国资批复主体的依据(如主管部门授权其对股权投资事项进行管理的文件等);公司的国有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3)蓝深优势投资公司的背景,是否与海丝环保为一致行动关系,是否需要比照控股股东进行股份限售。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西藏莱瑟等 5 名机构股东投资公司是否签订特殊投资条款,如是,补
充披露条款的具体内容、是否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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