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韬合纤”)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就本次挂牌出具《关于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等法律文件(以下合称“已出具文件”)。
根据股转系统挂牌审查部出具的《关于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相关审核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出具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已出具文件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已出具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
1.关于环保合规性。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1)公司“年产 2.5 万
吨化学纤维生产线项目”尚未办理完毕环评批复及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公司目前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尚未包含上述项目;(2)公司部分房屋未取得消防验
收或备案;(3)“年产 3 万吨丙纶纤维、2 万吨复合纤维、3 万吨涤纶纤维及 1
万吨无纺布项目”尚未取得节能报告审查意见。
请公司说明:(1)公司所属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是否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单;(2)“年产 2.5 万吨化学纤维生产线项目”环评验收手续办理进展情况,长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原因,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完成环评批复及验收的预计时点,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有效性;(3)公司“年产 2.5 万吨化学纤维生产线项目”等项目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如是,说明投入使用期间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按规定处理污染物、是否导致严重环境污染,结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说明公司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并结合相关项目收入利润占比情况说明若项目被限制生产或停产停业,是否会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排污手续办理进展,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有效性;(4)公司是否存在应办理消
防安全检查而未办理的情形,未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房产是否纳入消防监管,公司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及有效性,公司产品及原料是否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公司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若相关房产被停止使用是否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年产 3 万吨丙纶纤维、2 万吨复合纤维、3 万吨涤纶纤维及 1 万吨无纺布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取得进展。
请主办券商、律师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核查上述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公司排污、环评验收、消防及节能审查等手续的办理情况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规定。
【核查程序】
就题述问题及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公司主营业务相关合同,了解公司主营业务及其所在行业情况;
2. 查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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