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或“博韬合纤”)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就本次挂牌出具《关于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已出具文件”)。
根据股转系统挂牌审查部出具的《关于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相关审核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出具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已出具文件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已出具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关于信息披露豁免
根据申报文件,公司申请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申请豁免披露客户、部分供应商,其中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对应前五大非关联客户全部申请豁免披露。
请公司在申报文件《4-7 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中说明:
将相关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并豁免披露的法律或合同依据及其充分性、合理性,是否提交相关重大合同申请文件,豁免披露涉及主体较多的必要性,是否影响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相关规定;相关豁免披露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途径泄露;公司产品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与主要客户合作是否稳定。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在《4-7 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及中介机构核
查意见》中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公司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未披露相关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进行核查并在《4-7 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中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程序】
就题述问题及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公开转让说明书》;
2. 查阅《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豁免的申请》《4-7 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等信息披露豁免相关申请文件;
3. 查阅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签署的相关业务合同/订单;
4. 查阅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发布的中国化纤行业产量排名名单;
5. 查阅公司的知识产权证书、相关认证证书;
6. 访谈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
7. 查阅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
(一)关于信息披露豁免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已确认取消《湖北博韬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豁免的申请》中申请豁免披露的相关客户、供应商信息,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披露,具体详见公司更新提交的《公开转让说明书》。
基于以上,本所取消《法律意见书》中“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二)重大销售合同”的信息披露豁免事项,并补充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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