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3
证券代码:874276 证券简称:顺康检测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贵州顺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保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顺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州顺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五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3、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四)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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