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874300 证券简称:迅达药业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湖北迅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3 年 6 月 1 日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迅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迅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湖北迅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时间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有本规则第三条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
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
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计算。
第三章 监事会或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提议。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提议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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