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3
证券代码:874326 证券简称:朗信电气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不得参与或协助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要求。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照本制度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
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挂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股转系统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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