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暨阳创业 指 张家港暨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创一号 指 张家港金创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石智能 指 安徽基石智能制造三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东诗航 指 马鞍山市江东诗航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文清能 指 华文清能一期投资基金(滁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隆华汇博 指 宁波隆华汇博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沙洲湖创投 指 张家港市沙洲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 指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对
对象确定稿)》 象确定稿)》
《股票认购协议》 指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定向发
行股票认购协议》
《补充协议(一)》 指 《关于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书(一)》
《补充协议(二)》 指 《关于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并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朗
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0 月 21 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函》(股转函〔2024〕2891 号),同意本次定向发行。因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确定,本所律师在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定向发行认购协议书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中已表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第一部分 声明
一、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释义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业务规则》《定向发行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定向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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