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1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仙络智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长安街 10号长安大厦 3层
电话:010-65288888 传真:010-65226989
目录
释义 ...... 4
正文 ...... 6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8
四、公司的设立 ...... 12
五、公司的独立性 ...... 15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7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 19
八、公司的业务 ...... 3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3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 50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55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 ...... 60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60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60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61
十六、公司的税务 ...... 64
十七、公司的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 ...... 66
十八、劳动用工情况 ...... 67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69
二十、推荐机构 ...... 70
二十一、结论 ...... 70
附件一:分支机构清单 ...... 72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仙络智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科仙络智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中科仙络智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科仙络”)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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