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1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仙络智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东长安街 10 号长安大厦 3 层
电话:010-65288888 传真:010-65226989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仙络智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北京中科仙络智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中科仙络智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科仙络”)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为公司本次挂
牌出具了《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仙络智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2023 年 11 月 29 日,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北京中科仙络智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了《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仙络智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5 日出具的《关于北京中科仙络智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对《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法
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和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其本次挂牌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问询函》之问题 1、关于营业成本。
根据公开申请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公司员工总数在 670 人,期后达到 900 人以上;公司营业成本构成中,人工成本占比 60%左右;公司存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第三方缴纳的情形。
请公司补充说明:(3)报告期各期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的具体金额、计提依据、原因,同类人员各地自行缴纳与第三方代缴是否存在差异及具体差异情况,测算前述事项对公司经营业绩、利润的影响,结合具体法律法规说明公司不合规事项可能被处罚的情况,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量化说明前述不合规事项是否影响公司符合“主体资格”、“业务与经营”等挂牌条件;(4)结合公司人员数量、薪酬水平、员工技能与素质,对比人均创收、人均创利、人均成本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具体体现,是否具备持续竞争力。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3)-(4)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的具体金额、计提依据、原因,同类人员各地自行缴纳与第三方代缴是否存在差异及具体差异情况,测算前述事项对公司经营业绩、利润的影响,结合具体法律法规说明公司不合规事项可能被处罚的情况,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量化说明前述不合规事项是否影响公司符合“主体资格”、“业务与经营”等挂牌条件
1、报告期各期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的具体金额、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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