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30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立万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3]第 00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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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立万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立万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江苏立万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以下简称“《挂牌指引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上述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份公司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它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股份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股份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公司相关文件中引用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审阅和确认。
股份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主办券商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它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股份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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