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万精工: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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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15: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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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18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立万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大成证字[2023]第 0041-2 号



www.dentons.cn



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 269 号星座商务广场 1 幢 2902 室(215000)



29th Floor, Building1, Harmony Constellation Plaza, No.269, Wang Dun Road, SIP, Suzhou, Jiangsu

Tel: +86 512 6558 8369 Fax: +86 512 6507 6302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立万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江苏立万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江苏立万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已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苏

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万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万精密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立万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本所特对反馈意见中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以下简称“《挂牌指引 1 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出具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词,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截至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申请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为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1、关于债务情况。



(1)公司、倪志红与丰立集团收购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时间、收购标的内容、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收购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履行情况;(2)公司、倪志红债务长期未偿还的原因,债权人主体、偿还期限是否明确;公司、倪志红是否按约定请求清偿债务,相关请求是否取得债权人、丰立集团或其他有权主体的确认;公司、倪志红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或潜在争议,并作重大事项提示;结合公司财务情况、倪志红个人资信情况,测算公司、倪志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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