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874389 证券简称:立万精工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立万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立万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立万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以上的事项,以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三)决定公司 1,000 万元以上(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五)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六)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九)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议案;
(十九)审议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下列
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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