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0
北京浩天(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瓦特(山东)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 7000 号汉峪金谷 A3 区 5 栋 16 层 邮编:250101
电话:(0531)88876911 传真:(0531) 88876911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引 言......1
正 文......2
一、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2
二、问题 2: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38
三、问题 3:关于特殊投资条款......48
四、问题 4:关于业务合规性......66
五、问题 5:关于子公司......85
六、问题 6:关于营业收入......93
七、问题 11:关于财务规范性......96
八、问题 13:关于其他说明和披露问题...... 102
九、 其他重要事项......110
引 言
致:赛瓦特(山东)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赛瓦特(山东)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瓦特股份”)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以下简称“本次公开转让并挂牌”或“本次挂牌”)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于2023 年 11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浩天(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瓦特(山东)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12 月 4 日,股转公司出具了《关于赛瓦特(山东)动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现就《审核问询函》需要律师补充核查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就公司本次挂牌所涉相关法律事宜出具《北京浩天(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瓦特(山东)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承诺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正 文
一、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请文件:(1)2006 年 3 月亚龙泵业、赛瓦特工程共同出资设立公
司,其中亚龙泵业涉及以厂房、办公楼出资 350 万元,赛瓦特工程涉及以管
理、设计、工艺、市场、品牌出资 1,000 万元;(2)2007 年 8 月,公司将注
册资本由港币 5,000 万减少至港币 3,000 万元;(3)2016 年 12 月,经法院调
解,深圳赛瓦特将持有的 24.2046%、33.4254%股权抵偿其欠付的山东经科贷
款本金 2,058 万元、2,842 万元;2018 年 7 月,山东经科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转回至深圳赛瓦特;(4)2017 年 5 月,赛瓦特国际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至焜翔动力,未实际支付转让对价;2018 年 7 月,焜翔动力将其持有公司股权作
价 2,100 万元转让至深圳赛瓦特;(5)2019 年 10 月,深圳赛瓦特将公司股权
转让至深圳吉鑫,其中 6,078 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以深圳吉鑫承担深圳赛瓦特对公司的债务的形式支付;(6)深圳赛瓦特第二大股东邓代明以关联交易损害深圳赛瓦特利益为案由提起诉讼,要求深圳吉鑫、济宁众诚、济宁鑫科向深圳赛瓦特返还全部公司股权;(7)2019 年 11 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深圳吉鑫转让 20%的股权至济宁众诚实施股权激励;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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