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通信: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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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16: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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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二〇二四年三月


目录


第一部分 更新与补充 ...... 6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6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7

四、公司的设立...... 12

五、公司的独立性...... 12

六、公司的股东...... 14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18

八、公司的业务...... 1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5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34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39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4

十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4

十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5

十五、公司的税务...... 45

十六、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以及劳动用工情况...... 47

十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8

十八、推荐机构...... 49

十九、结论意见...... 50

第二部分 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 51

问题 1.关于业务合规性...... 51

问题 2.关于剥离子公司...... 83

问题 3.关于历史沿革...... 141

问题 10.其他问题...... 174
第三部分 股权代持专项核查 ...... 18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致: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挂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与《补充法律意见(一)》为“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3 月提出关于股权代持专项核查要求,
同时,根据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新发生的事实及变化,
大信就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
至 2023 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
审计,并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出具了《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
报告》(大信审字[2024]第 4-00095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公司《公开
转让说明书》和其他申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据此进行了修改。

本所律师现基于《审计报告》及公司的最新情况,并就股权代持专项核查要求,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上述事项中涉及本所律师的部分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应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原《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挂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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