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14
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并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业绩波动。申报材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7,909.22 万元、26,586.65 万元、14,012.08 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5,898.39 万元、1,046.51 万元及534.16 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10.74 万元、-2,115.00 万元和-456.38 万元,毛利率分别为 42.93%、34.15%和 39.00%。
请公司:(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业绩水平与同行业业绩水平及变动情况是否存在显著差异;(2)补充量化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为负的原因,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3)补充说明 2023 年 1-8 月收入、净利润、毛利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变动比例及原因;补充说明各报告期各季度及 12 月份收入情况,说明收入季节性波动情况,是否符合
同行业惯例;(4)补充说明 2023 年全年业绩(收入、净利润、毛利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及与往年对比的情况,说明公司的业绩的持续性、稳定性,分析下游房地产行业景气度持续下滑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5)补充说明是否存在通过调节坏账准备、存货跌价、折旧计提等方式调节利润以满足创新层条件的情况,公司 2023 年全年业绩是否仍符合创新层条件。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1)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补充说明对公司业绩真实性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各期主要客户销售数量及价格所履行的具体尽调及审计程序,主要客户走访、函证、细节测试等情况及占比,列表说明各期各项尽调及审计程序确认的金额占总金额的比重,对公司业绩真实性、稳定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关于应收账款。申报材料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16,678.02 万元、20,463.44 万元和22,087.67 万元,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金额分别为 2,442.07 万元、4,362.83 万元和 5,418.85 万元,主要对象为房地产企业。此外,公司存在客户以房产抵偿设计服务款的情形。
请公司:(1)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对客户的选择标准、资信状况及付款能力的管理情况及风险控制措施,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应收账款规模较高是否符合行业特征;(2)结合客户结构变化情况、客户信用及财务情况补充说明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应收账款余额与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匹配;(3)说明报告期各期客户逾期应收账款金
额、占比、未回款原因,并逐项说明逾期应收账款对应的客户、订单情况;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并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内控制度的有效性;(4)结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报告期后应收账款回款情况、逾期未收回款项、行业及下游行业景气度、应收对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金额及占比等,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同行业公司对房地产企业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存在明显差异;(5)说明以房抵债的欠款方、欠款金额、抵债及处置(如有)时会计处理、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结合抵债房产的位置、面积、房屋情况、评估情况等,说明抵债房产价值确认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以房抵债调节公司利润的情况。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收入确认。申报材料披露,公司收入确认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设计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将已实际发生的设计成本全部结转至营业成本。
请公司:(1)结合合同签订情况,说明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否具备合格收款权,是否明确约定非因公司原因导致合同终止,能否收取“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结合业务、准则规定进一步明确公司该业务是否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补充说明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业务是否经客户确认或取得其他外部证据,是否存在多级验收等复杂情形,验收时点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
谨慎,是否存在跨期调节收入的情形;(2)以列表形式分别补充披露收入季度确认情况,说明收入是否存在季节性,第四季度主要项目收入确认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验收时间、收入及占比、具体收入确认相关依据及凭证情况、函证情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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