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3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政编码: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京天股字(2024)第 076-3 号
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笛东设计”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了京天股字(2024)第 076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24)第 076-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等法律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挂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全国股转公司针对公司本次挂牌申请文件出具了《关于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本所律师现对《第二轮问询函》涉及律师补充核查的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声明、承诺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全国股转公司。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第 4 项问题
“4.关于以房抵债。
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列示了以房抵债涉及的应收账款及房产情况,抵债项目分别列报于应收账款、其他非流动资产及固定资产科目。请公司:(1)按报告期末列报科目汇总列示项目类别、账务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产的原值/余额、账龄、折旧、减值/坏账、账面价值等;(2)说明已经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但至今尚未网签购房合同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无法办理房产交接的实质障碍或风险,相应应收账款账龄如何计算,是否存在重新计算账龄的情况,相应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充分性及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3)说明网签了购房合同但至今尚未办理房产交接的原因及合理性,目前交接进展及后续交接安排,办理产权证书是否存在实质性障
碍;(4)说明期后抵债房产新增及处置情况,抵债房产是否存在市场价格大幅下降或不易处置的情况,计提的减值是否充分。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3)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说明网签了购房合同但至今尚未办理房产交接的原因及合理性,目前交接进展及后续交接安排,办理产权证书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 16 处房屋与开发商网签了购房合同但尚未办理房产交接,其中 9 处房屋开发商已可交付但公司暂未办理房产交接,其他 7 处房屋尚未达到交付时间或交付状态,具体情况如下:
序 未办理房产交接的原
号 房屋坐落 房屋开发商 因、目前交接进展及后
续交接安排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哈尔滨 哈尔滨万达城投资 根据开发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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