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8
证券代码:874503 证券简称:夏瑞科技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深圳市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基本情况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稳定公司股票价值,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深圳市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制定了《深圳市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规划”)如下:
(一) 启动、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 年内,如非因不可抗
力因素所致,一旦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份结构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停止条件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若因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若因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各相关主体在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6)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形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届时在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当公司某一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依次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以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3)公司届时在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公司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时,经各方协商确定后,应及时通知实施股价稳定预案的主体并及时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不满足启动条件,则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1. 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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