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8
公告编号:2024-044
证券代码:874503 证券简称:夏瑞科技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深圳市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
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深圳市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统称“承诺
人”)所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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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四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
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第六条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
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
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充分 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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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及北交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 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 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 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 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
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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