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公告编号:2024-027
证券代码:874515 证券简称:云眼视界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江西云眼视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云眼视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披露了《江西云眼视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经事后审查发现,该公告中部分内容需要更正,公司现对公告予以更正,更正情况如下:
一、更正的具体内容
更正前:
2、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投资基金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78 号),个人股东、投资基金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24572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2286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对合格境外投资者股东,根据国税函[2009]47 号,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 10 股派发 0.000000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更正后:
2、扣税说明
公告编号:2024-027
(1)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
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78 号),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
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24572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
补缴税款 0.62286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由于我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原因导致中国结算在派发时无法代扣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的企业所得税,后续将由我司与股东自行协商税款缴纳事宜。
(3)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二、其他相关说明
除上述内容变更外,原公告的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后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江西云眼视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4-026)。对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本公司深感抱歉。特此公告。
江西云眼视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