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7
公告编号:2024-010
证券代码:874618 证券简称:润奥供电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润奥供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沁阳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润奥供电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收到沁阳市人民法院的关于买
卖合同纠纷的开庭《传票》,案号(2024)豫 0882 民初 5234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西门子能源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亦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沁阳市开云供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鹏
公告编号:2024-010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润奥供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敬善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广州西门子能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称:原告广州西门子能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能源”)与被告沁阳市开云供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开云供电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 日签订了《沁北 220 千伏输变电
工程 220 千伏变压器项目采购合同》(合同号:2022-5-0021,以下简称“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开云供电公司向西门子能源购买 2 台 220kV240MVA 电力变压器(以下简称“货物”),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19,420,000.00 元(含税价)。
西门子能源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生产货物,在货物生产完毕后,向开云供电公司发出履约说明函,说明两台设备均通过出厂试验可以随时交货,并要求开云供电公司支付预付款 1,942,000 元。但开云供电公司向西门子能源表示要求暂停项目。嗣后,原告多次要求开云供电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开云供电公司至今仍未提货或收货,且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
根据《采购合同》第 12.2 条“不收货或不提货”条款以及附件《供货与服务一般条件》第 18 条“合同终止”条款等约定,鉴于开云供电公司在本合同签
订后 90 天内仍未支付预付款,即至 2023 年 5 月 3 日仍未支付预付款,且自西门
子能源发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仍然未能结清到期款项,也未履行提货收货义务,已构成实质违约,西门子能源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开云供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决解除广州西门子能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沁阳市开云供电有限公司签订的《沁北 220 千伏输变电工程 220 千伏变压器项目采购合同》(合同号:
公告编号:2024-010
2022-5-0021)。
2、请求判决沁阳市开云供电有限公司向广州西门子能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 1942000 元。
3、请求判决沁阳市开云供电有限公司向广州西门子能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延迟付款利息,以到期预付款人民币 1942000 元为基数,按照每天 0.7‰利率
计算,自 2023 年 3 月 4 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止,
延迟付款利息为人民币 840109.20 元。
4、请求判决沁阳市开云供电有限公司向广州西门子能源变压器有限公司赔偿因合同解除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 17915300 元。
5、请求判决由沁阳市开云供电有限公司承担广州西门子能源变压器有限公司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计人民币 91000 元。
6、 请求判决沁阳市开云供电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除第 6 项请求外,上述请求累计金额为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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