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声明事项 ......2
引言 ......4
释义 ......7
正文 ......10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10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11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12
四、公司的设立...... 18
五、公司的独立性...... 22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3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30
八、公司的业务...... 52
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4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64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71
十二、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74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75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75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8
十六、公司的税务...... 81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 84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89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2
二十、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96
二十一、结论意见...... 9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10071
致: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音科技”或“股份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从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或其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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