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释义 ......1
正 文 ......4
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 ......4
二、其他事项说明......8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凯得智能、股份有限 指 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珠海信涵 指 珠海信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信涵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珠海深瀚 指 珠海深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重
庆深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本次挂牌 指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订)
《挂牌审核规则适用指引1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
号》 用指引第1号》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期 指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
中国、境内 指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
区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
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案号:01F20203482
致: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或“凯得智能”)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