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22
证券代码:920106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8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经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27 号)。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585.00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19.8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5,947,000.00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9,110,878.71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6,836,121.29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使前)。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30Z0135 号)。
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行使完毕,新增发行股票 87.75
万股,发行价格为 19.8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7,392,05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743,174.88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5,648,875.12 元。募集资
金已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009 号)。
二、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要求,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南通林泰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并与公司、保荐机构、拟存放募集资金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规则中相关条款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就甲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证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以邮件形式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箱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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