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新增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5
工银瑞信新增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8
九、基金收益分配......22
十、基金信息披露......23
十一、基金费用......2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7
十五、禁止行为......2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0
十七、违约责任......3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2
二十、其他事项......3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33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工银瑞信新增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新增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新增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工银瑞信新增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工银瑞信新增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成立日期:2007 年 1 月 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09.3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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