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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1-09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E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约定,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 2025 年 1月 9 日起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E 类基金份额。为此,本公司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设 E 类份额的具体情况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拟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E 类份额(基金代码:023194)。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E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三类
基金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2、E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 7 天(含)以上的各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0%
7 天(含)以上至 30 天以内 1.00%
30 天(含)以上至 90 天以内 0.60%
90 天以上(含) 0%
(3)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E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C 类、E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E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E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其他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收益分配原则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E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新增 E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E 类份额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直销中心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 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2)平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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