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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25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泰君安信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国泰君安信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泰君安信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泰君安信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泰君安信息行业混合发起
基金代码:013903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12月2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国泰君安信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君安信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12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为2024年12月24日。截至2024年12月24日日终,本基金出现上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即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财产清算
1、本基金截至2024年12月24日日终,已发生上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自2024年12月25日(含当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不再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下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本基金管理人将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如有)、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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