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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12 17:06:19 股吧网页版
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13

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3. 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3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4
6. 基金财产保管......15
7.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0
8.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5
9.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9
10.基金收益分配......39
11.信息披露......41
12.基金费用......43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46
14.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47
1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8
16.禁止行为......51
17.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3
18.违约责任......55
19.争议解决方式......58
20.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59
21.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60
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2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3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2.4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3.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报告;
2、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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