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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银华季季鑫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季季鑫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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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银华季季鑫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
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 205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90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对于认购份额而言,含当日,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
/转换转入确认日(对于申购/转换转入份额而言,含当日,下同)至该日起的第
90 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该日起的第 90
天起(含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
换转出申请。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计算最短持有期,因多笔认
购、申购或转换转入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
算。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
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则顺延至不
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
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未来
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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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绝全部或部分特定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确认结果
为准。
5、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
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基金管理人需在调整实施前及时公告。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 本基金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发售公告“一、
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三)销售机构”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各销
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
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
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7、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
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
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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