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0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富国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02


富国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富国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 )已于2024年3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4】508号)。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是ETF联接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基

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3、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代

销机构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 本基金将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9日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

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

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

的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富国基金

账号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7、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

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

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

000元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 (含认购

费)。 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

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

理人酌情调整;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

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

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

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8、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方案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拟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 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50亿元 的,本基金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认购申请金额超 过5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 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 未确认部分 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 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
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 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规模的上限进行调整,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9、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和/或直销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 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 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登 记为准。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0、 本公告仅对富国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发售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https://1458esb.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