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4
《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
义 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 (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
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盈债券型 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或“《基金合同》”)。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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