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3
关于修改《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2005年5月12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1、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1)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减少,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赎回和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对其进行更新,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1年 0.5%
1年≤T<3年 0.25%
T≥3年 0
对于普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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