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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17:09:15 股吧网页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成都高投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8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成都高投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

专项核查报告

目 录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 3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 3
(一) 高投置业 ...... 6
(二) 高投集团 ...... 7
(三) 国新资产 ...... 9
(四) 广发证券 ...... 11

(五) 华金证券(代东吴人寿 15 号) ...... 13

(六) 中信证券 ...... 15
(七) 中金财富 ...... 18
(八) 中金公司 ...... 19
(九) 鼎和财险 ...... 21
(十) 陆家嘴信托 ...... 23

(十一) 华夏基金(代国民养老 3 号)...... 25

(十二) 中航证券 ...... 28

(十三) 成都产投 ...... 30

(十四) 广发基金(代广发睿选 FOF) ...... 31

(十五) 嘉实基金(代宝睿 5 号) ...... 34

三、律师核查意见 ...... 36
四、结论性意见 ...... 36

广发成都高投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进行公开发售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广发基金”)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 1 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 2 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基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
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
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根据《广发成都高投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下称“《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和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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