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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23 09:05:27 股吧网页版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23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稿)

基金发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录

一、前言......2
二、释义......3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5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6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7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0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15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16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17
十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17
十三、基金的申购、赎回 ......18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22
十五、基金财产的托管 ......23
十六、基金的销售及其代理 ......23
十七、基金的注册登记 ......23
十八、基金的投资 ......24
十九、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26
二十、基金的融资 ......27
二十一、基金财产 ......27
二十二、基金财产估值 ......28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33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34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35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36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40
二十八、违约责任 ......41
二十九、争议的解决......41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42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42
三十二、其他事项 ......42
三十三、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43

一、前言

(一)订立《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五)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机关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六)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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