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标普中国A股质量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3-28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宝标普中国 A 股质量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宝标普中国 A 股质量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宝标普中国 A 股质量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宝标普中国 A 股质量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
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 2023 年 3 月 13 日,投票表决时间为自 2023 年 3 月 14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22 日 17:00 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经
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023 年 3 月 13 日,本基金总份额
为 20,627,625.30 份,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0,354,310.47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20%,其中同意的基金份额为 10,354,310.47 份,占参与表决的大会份额的 100%;反对的基金份额
为 0 份,占参与表决的大会份额的 0%;弃权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参与表决的
大会份额的 0%。
上述出席情况达到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上述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到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华宝标普中国 A 股质量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3年3月24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30,000 元,合计 40,000 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宝标普中国 A 股质量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说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本基
金已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起停牌并不再复牌和不再恢复申购赎回及转托管业务。
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即 2023 年 3 月 28
日。本基金将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起进入清算期,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不
再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标普中国 A 股质量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标普中国 A 股质量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标普中国 A 股质量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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