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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9 16:51:00 股吧网页版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易商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0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易商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



专项核查报告

基金管理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航易商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
本基金的发售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本核查报告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战略投资者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提交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且嗣后提交的该等文件的原件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自愿、合法及有效的。战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均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战略配售方案
本基金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中航易商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航易商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前述主体以外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
资者,可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于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中航易商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等相关文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为: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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